政策法規
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完善多元處理機制的意見
發布時間:2017-04-27
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完善多元處理機制的意見
人社部發〔2017〕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綜治辦、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局)、財政廳(局)、總工會、工商業聯合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綜治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司法局、財務局、工會、工商業聯合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是勞動人事關系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勞動關系矛盾處于凸顯期和多發期,勞動人事爭議案件逐年增多。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依法有效處理勞動人事爭議,對于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勞動人事關系和諧與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現就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完善多元處理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積極落實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新要求,探索新時期預防化解勞動人事關系矛盾糾紛的規律,不斷提高調解仲裁規范化、標準化、專業化、信息化水平,推動健全中國特色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制度,完善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機制,切實維護勞動人事關系和諧與社會穩定,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做出更大貢獻。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協調聯動、多方參與。在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綜治協調下,積極發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作用,鼓勵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發揮職能作用,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合力化解勞動人事關系矛盾糾紛。
2.堅持源頭治理、注重調解。貫徹“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工作方針,充分發揮協商、調解在勞動人事爭議處理中的基礎性作用,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和萌芽狀態。
3.堅持依法處理、維護公平。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制度和仲裁準司法制度,發揮司法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勞動人事爭議,切實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4.堅持服務為先、高效便捷。以提高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質效為目標,把服務理念貫穿爭議處理全過程,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優質服務。
5.堅持立足國情、改革創新。及時總結實踐經驗,借鑒國外有益做法,加強制度創新,不斷完善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機制。
(三)主要目標。到2020年,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解決機制逐步完善,調解基礎性作用充分發揮,仲裁制度優勢顯著增強,司法保障作用進一步加強,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相互協調、有序銜接的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格局更加健全,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服務社會能力明顯提高。
二、健全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協商解決機制
(四)指導用人單位加強勞動人事爭議源頭預防。加大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力度,推動用人單位全面實行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制度,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推行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保障職工對用人單位重大決策和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加強對職工的人文關懷。指導企業與職工建立多種方式的對話溝通機制,完善勞動爭議預警機制,特別是在分流安置職工等涉及勞動關系重大調整時,廣泛聽取職工意見,依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探索建立符合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工作人員、聘任制公務員和軍隊文職人員管理特點的單位內部人事爭議預防機制。切實發揮企業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在預防化解勞動人事爭議方面的作用。推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建議書、司法建議書制度,促進用人單位有效預防化解矛盾糾紛。
(五)引導支持用人單位與職工通過協商解決勞動人事爭議。推動建立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解決機制,鼓勵和引導爭議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礎上協商解決糾紛。指導用人單位完善協商規則,建立內部申訴和協商回應制度。加大工會參與協商力度。鼓勵社會組織和專家接受當事人申請或委托,為其解決糾紛予以協調、提供幫助。探索開展協商咨詢服務工作,督促履行和解協議。
三、完善專業性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機制
(六)建立健全多層次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網絡。推進縣(市、區)調解組織建設,加強鄉鎮(街道)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調解組織建設。在鄉鎮(街道)綜治中心設置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窗口,由當地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調解組織負責其日常工作。積極推動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建設,指導推動建立行業性、區域性調解組織,重點在爭議多發的制造、餐飲、建筑、商貿服務以及民營高科技等行業和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區域建立調解組織。加強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調解組織建設,重點推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建立由人事部門代表、職工代表、工會代表、法律顧問等組成的調解組織。加強專業性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與仲裁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聯動,逐步實現程序銜接、資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同時,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在調解勞動爭議方面的作用,在勞動爭議多發的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可設立專門的服務窗口,及時受理并調解勞動爭議。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指導推動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建立專業性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名冊制度,加強工作情況通報和人員培訓。
(七)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規范化建設。進一步規范調解組織工作職責、工作程序和調解員行為。建立健全調解受理登記、調解處理、告知引導、回訪反饋、檔案管理、統計報告、工作考評等制度。建立健全集體勞動爭議應急調解機制,發生集體勞動爭議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及時介入,第一時間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及時引導當事人進入仲裁程序。
(八)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調解。引導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主動選擇、自愿接受調解服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支持法學專家、律師以及退休的法官、檢察官、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仲裁員等社會力量參與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有條件的可設立調解工作室。發揮社區工作者、平安志愿者、勞動關系協調員、勞動保障監察網格管理員預防化解勞動人事爭議的作用。鼓勵支持社會組織開展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
四、創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制
(九)完善仲裁辦案制度。建立仲裁辦案基本制度目錄清單,指導各地完善仲裁制度體系。創新仲裁調解制度,可在仲裁院設立調解庭開展調解工作。依法細化終局裁決規定,提高終局裁決比例。建立健全證據制度,制定體現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特點的仲裁證據規則。建立仲裁委員會仲裁辦案監督制度,提高仲裁辦案糾錯能力。推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三方仲裁員組庭處理集體勞動爭議制度。實行“陽光仲裁”,逐步實行仲裁裁決書網上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推進法律援助參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在案件多發高發地區的仲裁機構設立法律援助窗口,依法為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工傷職工等群體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十)簡化優化仲裁具體辦案程序。實施案件分類處理,簡化優化立案、庭審、調解、送達等具體程序,提高仲裁案件處理質量和效率。規范簡易仲裁程序,靈活快捷處理小額簡單爭議案件。建立健全集體勞動爭議快速仲裁特別程序,通過先行調解、優先受理、經與被申請人協商同意縮短或取消答辯期、就近就地開庭等方式,實現快調、快審、快結。深化仲裁庭審方式改革,推廣以加強案前引導、優化庭審程序、簡化裁決文書為核心內容的要素式辦案,提高案件裁決效率。推進派駐仲裁庭、巡回仲裁庭和流動仲裁庭建設,為當事人提供便捷服務。
(十一)加強仲裁辦案管理和指導。建立仲裁案件管理標準體系,制定辦案程序公正評價標準、辦案質量效率評價標準和辦案人員工作績效考核標準。建立仲裁辦案指導制度,統一仲裁辦案適用標準,重點加強對新興行業勞動爭議、集體勞動爭議等重大疑難案件處理工作的指導。加強案例指導,綜合運用案例匯編、案例研討會、庭審觀摩等方式,發揮典型案例在統一處理標準、規范自由裁量權等方面的作用。統一仲裁文書格式。建立區域勞動人事爭議處理交流協作機制。
五、完善調解、仲裁、訴訟銜接機制
(十二)加強調解與仲裁的銜接。調解組織對調解不成的爭議案件,要及時引導當事人進入仲裁程序;定期向仲裁機構通報工作情況,共同研究有關問題;邀請仲裁機構參與調處重大疑難爭議案件。仲裁機構要加強對轄區內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建立仲裁員定點聯系調解組織制度,落實調解建議書、委托調解、調解協議仲裁審查確認等制度,開展調解員業務培訓。在爭議案件多發高發地區,仲裁機構可在調解組織設立派駐仲裁庭。
(十三)加強調解與訴訟的銜接。調解組織要主動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導,協助人民法院調處勞動人事爭議。健全勞動人事爭議特邀調解制度,吸納符合條件的調解組織或調解員成為特邀調解組織或特邀調解員,接受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開展調解工作。鼓勵和支持調解組織在訴訟服務中心等部門設立調解工作室。依法落實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
(十四)加強仲裁與訴訟的銜接。建立仲裁與訴訟有效銜接的新規則、新制度,實現裁審銜接機制長效化、受理范圍一致化、審理標準統一化。各級仲裁機構和同級人民法院要加強溝通聯系,建立定期聯席會議、案件信息交流、聯合業務培訓等制度。有條件的地區,人民法院可在仲裁機構設立派駐法庭。
六、強化基礎保障機制
(十五)加強調解仲裁隊伍建設。鄉鎮(街道)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調解組織要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專職調解員,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調劑事業編制等方式,拓展調解員來源渠道。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專兼職調解員,鼓勵企業人力資源、法務、工會部門工作人員參與調解工作。仲裁機構要及時充實專職仲裁員隊伍,并配備相應的仲裁辦案輔助人員;注重從工會、企業代表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中聘用兼職仲裁員,積極吸納律師、專家學者等擔任兼職仲裁員。持續開展調解員仲裁員分級分類培訓,加強思想道德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能力培訓。探索遠程在線培訓、建立集中實訓基地等培訓新模式,培訓重心向基層傾斜。鼓勵地方先行先試,探索建立仲裁員激勵約束和職業保障機制,拓展職業發展空間。健全風險防控機制,推進行風建設。培育和弘揚調解仲裁文化,大力宣傳先進調解仲裁機構和優秀調解員仲裁員。
(十六)加快推進調解仲裁工作信息化建設。樹立“互聯網+”理念,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提高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效能。依托金保二期工程,建立調解仲裁辦案信息系統、人員信息系統、監測管理信息系統,在實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內部信息互聯互通的基礎上,逐步實現調解仲裁信息與綜治、人民法院等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建立在線服務平臺,整合調解、仲裁和訴訟資源,逐步開展在線調解、在線仲裁、電子送達等,實現線上、線下服務對接,提供“一站式”爭議處理服務。
(十七)依法保障調解仲裁經費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將仲裁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為開展仲裁活動提供支撐。對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開展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的,要加強購買服務資金的預算管理。
(十八)改善調解仲裁服務條件。按照國家“十三五”規劃綱要“基本公共服務項目清單”要求,不斷改善調解仲裁服務條件。加強調解組織基礎建設,確保調解有基本工作場所、有基本工作設施。加強仲裁機構標準化建設。仲裁員、記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應著正裝,佩戴仲裁胸徽。
七、加強組織領導
(十九)健全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工作格局。積極推動將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納入當地黨委、政府重要議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抓實抓好。綜治組織要做好調查研究、組織協調、督導檢查、考評、推動等工作,進一步把完善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機制作為綜治工作(平安建設)考評的重要內容,嚴格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發揮在勞動人事爭議處理中的主導作用,承擔牽頭職責,制定完善規章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統籌推進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組織建設、制度建設和隊伍建設。人民法院要發揮司法在勞動人事爭議處理中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加強訴訟與調解、仲裁的有機銜接,依法及時有效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司法行政部門要指導人民調解組織積極開展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勞動法律法規政策和調解方法技巧培訓,組織推動律師做好法律援助和社會化調解工作。工會、企業代表組織要發揮代表作用,引導支持企業守法誠信經營、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建立健全用人單位內部爭議解決機制,教育引導職工依法理性維權。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完善形勢研判、信息溝通、聯合會商、協調配合制度,形成各負其責、齊抓共管、互動有力、運轉高效的聯動機制。要充分發揮綜治中心優勢,有效整合工作資源,優化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機制。
(二十)強化責任落實,營造良好環境。各地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進一步做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不斷完善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明確任務、明確措施、明確責任、明確要求,并對本意見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充分運用傳統媒體和現代傳媒,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的宣傳,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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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 全 國 工 商 業 聯 合 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2017年3月21日